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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特辑(五)|以法为盾,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优先守护劳动者尊严

来源:安徽宜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5-05   浏览次数:432次

五一特辑(五)|以法为盾,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优先守护劳动者尊严

作者:夏雷

五一劳动节,是致敬每一位劳动者的节日,更是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节点。在市场经济浪潮中,部分企业难免陷入经营困境、走向破产,而企业破产绝不意味着职工权益随之“归零”。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以明确的法律规则,为破产程序中的劳动者筑起坚实的权益防线,确立职工债权第一顺位清偿、优先于税收债权的核心原则,用法律温度守护劳动者的血汗付出与基本生计。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清晰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顺序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为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顺序为普通破产债权。这一清偿顺位的设定,饱含着对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报酬权的优先保障,是法律公平正义的直接体现。

职工债权的优先性,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底线守护。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维持自身与家庭生活的根本保障。相较于税收债权、普通商事债权,职工债权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权益,属于最基础的民生权利。法律将其置于优先地位,打破了普通债权平等受偿的一般规则,即便企业破产财产有限,也会优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避免劳动者因企业破产陷入生活困境,让辛苦付出的劳动成果不会付诸东流。

在破产实务中,这一法律原则落地为实实在在的权益保障。破产管理人会依法对职工债权进行全面核查、公示,确认职工债权的真实性与数额;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严格遵循法定顺位,优先拨付资金用于清偿职工工资、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待职工债权清偿完毕后,再行清偿税收债权及其他普通债权。同时,法律明确同一顺序清偿不足时按比例分配,充分保障每一位职工的受偿权利。

职工权益优先清偿,不仅是法律的硬性要求,更是社会公平的应有之义。劳动者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即便企业走向破产,其付出的劳动价值依然值得尊重,其合法权益绝不能被忽视。这一规则既稳定了破产企业职工的情绪,避免因权益受损引发社会矛盾,也彰显了破产制度“民生优先、权益兜底”的核心导向,让破产程序不仅是处置困境企业的法律程序,更是守护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程序。

五一劳动节,致敬劳动,更捍卫权益。《企业破产法》113条确立的职工债权优先清偿规则,是法律送给劳动者的坚实保障,让每一位劳动者在面对企业破产风险时,都能依靠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未来,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将持续坚守这一法律原则,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力度,让法律的公平正义照亮劳动者的维权之路,让每一份劳动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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