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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特辑(七)|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27条,筑牢职工生存权保障防线

来源:安徽宜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5-07   浏览次数:396次

五一特辑(七)|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27条,筑牢职工生存权保障防线

作者:夏雷

五一劳动节,聚焦破产程序中劳动者权益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27 条(以下简称 “第 27 条”)以专项规则细化职工权益保护路径,明确破产程序中劳动关系处理、欠薪垫付清偿、住房公积金定性等关键问题,与《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形成互补,为劳动者生存权构建全维度司法保障,彰显破产制度的民生温度。

第 27 条核心要义聚焦三大实务痛点,精准守护职工权益:其一,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优先保护生存权,要求破产程序中依法衔接劳动关系,推动欠薪保障机制落地,将职工基本生存权益置于首位;其二,明确垫付债权清偿规则,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按原债权性质优先清偿;欠薪保障基金垫付部分,按《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第一款第二项顺位清偿,确保垫付资金回归保障本源;其三,界定住房公积金债权性质,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拖欠职工工资,纳入第一顺位职工债权清偿,填补法律适用空白。

作为《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的细化补充,第 27 条让职工权益保护从 “原则” 走向 “实操”。《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确立职工债权第一顺位清偿原则,而第 27 条则针对实践中常见的第三方垫付、欠薪基金兜底、公积金欠缴等特殊情形,给出明确处理标准,避免因规则模糊导致职工权益受损。例如,企业破产后第三方代为垫付工资的,该垫付债权仍可享受职工债权优先待遇,打消第三方垫付顾虑,助力欠薪快速化解。

在破产实务中,第 27 条为职工权益落地提供清晰指引。管理人需严格依据该条核查职工债权,将住房公积金欠缴金额纳入优先清偿范围;对第三方垫付债权分类认定,确保优先清偿顺位;人民法院全程监督,保障职工债权公示、核查、分配全流程合规,让每一项职工权益都能依法兑现。

破产审判的价值,不仅在于盘活困境企业,更在于守护民生底线。第 27 条以司法规则细化权益保障,与《企业破产法》协同发力,构建起 “法定顺位 + 实操细则” 的职工权益保护体系。五一劳动节之际,重申破产程序中的职工权益保障规则,既是对劳动者的致敬,更是通过司法力量筑牢民生保障防线,让每一位劳动者在企业破产风险中,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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