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特辑(六)--破产语境下工资性债权优先保护与高管非正常收入追回
五一特辑(六)--破产语境下工资性债权优先保护与高管非正常收入追回
作者:夏雷
五一国际劳动节,是致敬劳动者、捍卫劳动权益的重要节点。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安身立命的根本,即便企业陷入破产困境,职工工资债权的优先保护始终是劳动法律与破产法律协同坚守的核心原则。《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及《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构建的董监高非正常收入追回制度,更是直击破产程序中工资权益保护的痛点,通过规制企业高管不当获利行为,筑牢普通职工劳动报酬保障防线,彰显法律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倾斜保护。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明确划定红线: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这一条款从立法层面确立了破产企业高管收入的合规边界,杜绝高管在企业经营陷入危机、普通职工薪资被拖欠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攫取不当利益,为职工工资债权的实现预留了财产空间。而《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一步细化落地,对非正常收入作出明确界定,其中第二款针对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直接纳入非正常收入范畴,赋予管理人全面追回权,补齐了破产程序中工资权益保护的制度短板。
在企业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临界期内,部分董监高无视企业经营困境,一边是普通职工劳动报酬被长期拖欠、基本生活失去保障,一边却利用职权违规领取高额薪资、绩效奖金,本质上是对企业有限责任财产的侵占,更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直接侵害。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精准破解了这一乱象:一方面,明确将拖欠职工工资期间高管获取的超额工资性收入认定为非正常收入,否定其合法性;另一方面,确立管理人强制追回机制,追回的财产归入破产企业责任财产,优先用于清偿普通职工被拖欠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职工债权。
这一制度设计,深度契合劳动法“按劳取酬”的核心要义与破产法公平清偿的立法理念。职工工资债权属于生存性债权,关乎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计,在破产清偿序列中享有法定优先地位。而高管非正常收入本质上是职务权利滥用的产物,并非合法劳动报酬,理应被追回并优先保障普通职工权益。同时,该条款对高管返还非正常收入后的债权认定作出精细化安排:其中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优先清偿;超出部分则沦为普通破产债权,进一步压缩高管不当获利空间,强化对普通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从司法实务来看,该制度的落地有效扭转了破产程序中“高管拿薪、职工欠薪”的不公局面。管理人通过依法追回董监高非正常收入,扩充了破产财产规模,让更多被拖欠的职工工资得以清偿,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这既是对五一劳动节尊崇劳动、保障劳动者权益精神的法律践行,也是对企业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有力约束,督促其在企业经营全周期坚守合规底线,不得损害职工与债权人利益。
劳动权益无小事,破产保护有温度。在五一劳动节这一特殊节点,重温破产法律体系中工资性债权优先保护规则,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再次重申,更传递出法律对劳动价值的充分尊重。无论是企业经营正常阶段,还是陷入破产困境的特殊时期,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都应得到足额、优先保障,而规制高管非正常收入、追回侵占财产,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抓手。未来,在破产司法实践中,持续强化该制度的适用力度,方能让每一位劳动者的辛勤付出都能得到应有回报,让劳动权益在法治轨道上得到坚实守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