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特辑(三)| 破产程序中,职工如何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守护权益?
五一特辑(三)| 破产程序中,职工如何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守护权益?
作者:夏雷
五一致敬劳动者,法治守护“薪”权益。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不仅是权益受损的潜在群体,更是程序参与的重要主体。《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明确赋予职工及工会代表参与破产程序的法定权利,通过债权人会议发声、债权人委员会履职,让职工权益在破产决策中不缺位、不被忽视。安徽宜商律师事务所五一特辑第三篇,解读这两条核心法条,拆解职工参与破产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路径。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由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这一规定明确了职工在债权人会议中的法定参与权,打破了“破产决策仅由债权人主导”的局限,让职工声音能够直接传递到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的“决策中枢”,涉及破产财产处置、重整计划制定、清算方案表决等关键事项,均与职工权益息息相关。职工及工会代表参会,可针对职工安置方案、工资及社保清偿、经济补偿金支付等核心问题发表意见、提出诉求,直接影响决策走向,避免出现损害职工权益的决议,从源头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说债权人会议是“定期发声渠道”,那么债权人委员会就是“全程监督抓手”。《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参加。这一设置让职工权益保护贯穿破产程序全程,而非仅在会议期间发声。
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加入债权人委员会,可全程监督管理人履职,核查破产财产收支、债权清偿进度,重点监督职工债权的核算与清偿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同时,可就职工关心的问题与管理人、债权人代表沟通协商,推动相关诉求落地,形成“参会发声+全程监督”的双重权益保障。
安徽宜商律师事务所提示,企业破产期间,职工应积极配合工会,推选代表参与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主动表达诉求、核查相关事项。若发现会议决议、管理人履职损害职工权益,可依托法条赋予的权利提出异议,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债权人会议的“发声权”到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权”,两条法条构建起职工参与破产程序的完整路径,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安徽宜商律师事务所持续深耕破产法律实务,助力劳动者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维权,后续将继续推出特辑文章,解读更多维权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