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特辑 | 破产程序中的劳动者权益守护:从预案前置到意见直达
五一特辑 | 破产程序中的劳动者权益守护:从预案前置到意见直达
作者:夏雷
劳动节,是致敬劳动者、守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节点。企业破产并非劳动者权益的“终点”,相反,我国破产法律体系始终将职工生存权与发展权置于优先保障地位,从申请入口到程序启动,构建起全链条权益防护网。安徽宜商律师事务所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推出五一专题系列文章,本期从《企业破产法》及修订草案核心规定出发,解读破产程序中职工权益优先保障的制度逻辑与实践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核心材料。这一规定从破产程序启动之初,就将职工权益保障列为法定前置义务,杜绝企业“甩包袱式”破产。
职工安置预案是职工权益的“定心丸”,需明确职工分流安置渠道、再就业帮扶措施、经济补偿金测算标准及资金来源,确保企业破产后职工“有去处、有保障”。无论是清算程序中的人员遣散,还是重整程序中的岗位留存,预案均需细化到人、明确到岗,避免职工权益悬空。同时,企业需如实披露欠付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款项,以及欠缴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明细,厘清每一笔“血汗钱”,不得隐瞒、遗漏。
随着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职工权益保障进一步前移。《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九条在现行法基础上,新增企业申请破产应当听取职工意见的规定,将职工话语权从程序中后段提前至申请启动阶段。
此前,职工多在破产受理后通过债权人会议、工会代表等方式参与程序,而修订草案的新规,要求企业申请破产时,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对破产申请、安置方案的意见建议,并将相关意见作为申请必备材料提交法院。这一修订实现知情权前置、参与权强化,让职工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发声”,形成“安置预案+工资社保明细+职工意见”的三重前置保障,让破产程序更具温度。
安徽宜商律师事务所提示,企业濒临破产时,劳动者应关注企业动态,核对工资、社保等相关明细,积极通过合法渠道表达意见、维护权益。我们始终秉持“专业守护权益、法律传递温度”的理念,深耕破产法律实务,为劳动者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五一”期间,我们将持续推出劳动者权益保护系列文章,助力每一位劳动者懂法、用法、护权。
